赴美产子开虚假病假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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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产子开虚假病假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4-11 10:39:07

【案例介绍】

2019年12月16日,怀孕35周5天的某公司员工吴某乘坐飞机前往美国待产。2019年的12月16日、12月31日,2020年的1月15日、1月31日,吴某的母亲先后至无锡市某医院以吴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吴某将上述医疗建议书通过同事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但未告知公司医疗建议书获取过程,也未告知出境赴美国待产。

2020年1月底,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级单位响应防疫要求排查、上报人员流动情况,吴某继续隐瞒其在美国待产事实。同年2月19日,吴某告知同事“在美国生的孩子”。3月12日,吴某回国。7月6日,吴某休完产假上班。8月12日,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一是吴某在美国待产期间提交国内医院病假证明,存在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隐瞒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2020年2月至3月防疫打卡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赴美事实,使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了工会。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吴某的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但劳动者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假的,应由就诊医院出具真实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医疗证明书是医生根据病人当下病情、结合其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医生在出具医疗证明书时应是病人本人就诊,此为一般常识,无须法律予以界定。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吴某身在美国,其母四次至无锡市某医院以吴某名字挂号,由医院出具关于吴某的医疗证明书。作为吴某申请病假依据,公司因吴某提供虚假病假单认定该期间为旷工并无不当。另外,在疫情状态下公司要求吴某告知行踪,吴某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需要向单位如实告知,该如实告知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影响为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吴某人在国外却提供国内医院病假单、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告知其行踪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