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醉酒后摔倒致死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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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后摔倒致死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2-04-18 10:50:48

聚餐醉酒后摔倒致死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

死者家属状告人社局未获支持

林某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参加完单位聚餐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在某公交站台附近摔倒,经路人报警后,由民警安排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最终因颅脑损伤于2020年9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林某某家人向所在区人社局(下称“区人社局”)为林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区人社局对林某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林家人随后将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未支持林某某家人的请求。

2020年12月28日,林某某家人委托代理人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林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参加完单位聚餐骑车回家,要求对其死亡认定为工伤。林家人同时向区人社局提交了死亡证明书、死者户口簿及殡葬证、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医疗材料、某物业公司工伤登记信息、户口簿、林某某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同年12月28日,区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并于次日通知某物业公司进行举证。2021年1月21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某某在单位团建后聚餐完毕回家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发生交通事故致亡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林家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人社局受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先后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及时向原告及第三人进行了送达,行为符合法定职责,办理程序合法。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南京交警七大队作出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发生事故时,林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林某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并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控制饮酒量。从交警七大队作出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来看,林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2.8mg/100ml,证明其生前大量饮酒且达到醉酒状态,故其随后在骑行中摔倒而致死亡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综上,法院认定,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原告林某某家人要求撤销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熊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