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否认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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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否认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4-18 10:50:46

南京都市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典型案例六

劳动者否认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杨某与某外企宁波分公司(下称“宁波分公司”)通过杭州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派遣类电子劳动合同书,约定,宁波分公司将杨某派至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房地产经纪,劳动报酬由宁波分公司支付或由其委托用工单位支付。2021年3月8日,杨某线上向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申请离职。2021年5月28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裁决宁波分公司和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0日-2021年3月1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不过,杨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未获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焦点分析】

本案中,杨某对电子劳动合同书的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宁波分公司提供了上述电子签约云平台出具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存证页》等证据,并提交一份杨某签字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确认函》。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存证页》记载的合同签订日期,与仲裁申请书记载的申请人与宁波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入职南京公司的时间一致,并与申请人向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申请离职时填写的入职时间相吻合。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申请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延伸思考】

与传统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同,电子劳动合同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并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替代当事人的签章而订立。仲裁中,对电子劳动合同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判断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2021年7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2020年5月13日,深圳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分别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裁判规则作出规定。

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包括由政府部门建设的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建设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和用人单位自建的服务平台。服务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保证合同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必须要满足与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技术标准规定。人社部指引对平台的资质未作规定。江苏指引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用政府部门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并将江苏人社一体化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作为政府公益服务平台,允许市场主体建设的服务平台通过区块链等方式接入政府服务平台。为使服务平台信息安全保障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要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级。

裁审电子劳动合同案件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电子劳动合同下载纸质文本的外观。本案开庭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一份盖有用人单位公章和劳动者签名的纸质文本,使仲裁员误认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否认合同书上的签字为其本人所为后,方知晓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下载后的纸质文本,用人单位的签章是打印后补盖,劳动者的签名则是通过影印手写签名的方式添加而成。即电子劳动合同书下载打印版的外观形式,并没有传统书面劳动合同所具备的签章或者当事人的签字。《电子签名法》规定,使用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使用人须掌握密码(密匙)方可操作完成。至于电子劳动合同上的电子签名是否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即是否满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所专有和受签名人控制,应由否认电子签名真实性的签名人予以举证证明。合法持有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签署后如果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均能够被数字证书的持有人发现。

二是电子劳动合同签约时间的确定。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约时间,不以下载纸质版记载的合同签约日期为准,而以电子签名完成后附带的“可信时间戳”为准。后者,是由电子签名数字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已存在的相关数据。“可信时间戳”记载的签约时间,应由服务平台提供。

三是使用服务平台签约,劳动者对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缺乏充分了解。本案中,根据服务平台提供的“签约存证页”,案涉的电子劳动合同开始签署的时间为2020-04-0910:00:00,完成时间2020-04-0910:01:17,即整个签署的总耗时不足2分钟,劳动者主张该劳动合同签署的内容在上述时间内无法充分了解,其签约的真实意愿存在疑问。而宁波分公司以劳动者在事后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确认函”,证明该电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本人所亲自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合同的全部条款予以确认。为保证劳动者对电子合同内容享有充分知情权,根据江苏指引规定,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专家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长征:

本案是一个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极具新颖性和典型性。仲裁裁决说理清楚,依据充分,能够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适用指引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展开分析,对于今后的同类案件具有较高的参照价值。

国家自2020年以来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以其便捷、安全、高效、环保等突出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采用。但是电子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纸面劳动合同,某些劳动者对于电子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接受,甚至不理解其原理,以至于有些劳动者虽然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但是仍然以为自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不仅要向劳动者解释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而且要解释电子劳动合同的性质、意义、订立过程与法律效力,使劳动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与单位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应当与纸面合同结合起来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的规定,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来推测,用人单位应当没有提供纸质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双方发生争议的重要根源。将来为了避免此类电子劳动合同效力争议的发生,仲裁裁决书最好能给用人单位提出仲裁建议,要他们将来与劳动者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时候,注意同时把纸质文本盖章后交给劳动者保存。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