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100元“卸货辛苦费”驾驶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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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100元“卸货辛苦费”驾驶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5 11:00:10

南京都市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典型案例七

收取100元“卸货辛苦费”驾驶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1年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驾驶员一职,最近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到2021年9月30日止。2020年8月21日李某送货到昆山市,本公司业务员侯某要他顺便带部分货物回扬州,但未说明货物数量。李某带货(22包,每包9.3公斤)回公司后,已近晚上23:00点,与侯某联系时,被告知只要带3件样品回来,公司无人帮忙卸货。因货物数量多,李某与供货商联系后,自己把货物卸到仓库,供货商于第二天上午微信发给李某100元红包作为辛苦费。某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廉洁诚信义务。2020年9月4日某公司向李某发放辞退函,通知与李某2020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2020年10月李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19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3756.12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

【焦点分析】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收取100元红包行为是否可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办案中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带回的货物是公司派李某从昆山市供货商处自提的货物,是李某作为驾驶员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该批货物虽然多装,但少装多装是某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货物如何卸载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供货商无关,更不应该发生供货商安排李某卸货给劳务费的情形。案中,李某利用供货商多装货物向其索取劳务费,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应视金额大小区分处理,应属于李某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廉洁诚信义务,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发当日,李某长途驾驶后在深夜面对预料之外的货物,又遭遇与同事沟通处理不畅的情况,其产生一些不良情绪实属人之常情,主观上萌生要求供货商支付辛苦费的想法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具有“正当性”。从供货商的角度看,供货商是本案的受益者,支付100元是其所应承担的劳动对价,给付100元也具有正当性,不能称之为“行贿”。从对价数额看,李某将总量为204.6公斤(9.3公斤*22包)的货物从车上卸至仓库,花费约半小时,劳动至晚上11:30分左右,结合劳动的时间和季节,100元的报酬未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通常标准,数额合理。综上,某公司认定李某收取供货商1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4.5.11.3规定的依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及法院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专家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旨在维护单位的经营秩序,约束劳动者的违规行为。由于规定中的“严重”富有弹性,其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最常用的事由。如何既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又抑制解除权滥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成为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焦点。

本案裁判,尊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营造廉洁从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自主经营和自我管理的需要,但同时也查明了李某向供货商“索要”红包行为的事实,乃事出有因,一是“顺便带货”,说明此业务非驾驶员李某的职责;二是考察具体情节,指明李某所带货物实质上是供货商超量上货,李某回公司的时间已经是深夜23:00、无人卸货、李某在电话沟通后自我卸货等等,李某付出了额外劳务,供货商支付100元红包,并非明显不公平。因此,综合考量李某“索要”红包行为,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或以“职务要挟外厂人员行为”等,故公司认定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欠缺合理性。而单位的举证只看到李某收“红包”的果,却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索要红包的故意这个因,再考虑李某行为的危害后果,裁定单位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支持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的裁判,符合《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保护劳动者工作权的解雇保护立法价值取向,同时也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时,不仅要注意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还要关注其合理性。

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