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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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05-23 11:11:31

【案例介绍】

宋某2016年8月入职东方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调入富民公司。2020年4月7日富民公司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同月,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富民公司支付赔偿金、2019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因仲裁机构终结仲裁活动,宋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争议,宋某认为至2019年其工龄已达10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故其按照每年10天的年休假标准折算主张了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224元。而富民公司认为宋某至富民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宋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宋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故法院按照每年10天的年休假标准折算后支持了宋某2019年度4天、2020年度2天,合计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在单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当以劳动者从业开始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而非根据其在当前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误解,如认为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在新单位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才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此外,在年休假工资方面,劳动者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是折算未工作满一年的年休假天数,有部分劳动者会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折算。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以本案中宋某20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例,2020年度宋某已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度本可享受年休假10天,但宋某2020年度最后工作至4月7日,故应按照该年度的上班天数折算年休假天数。经计算,宋某2020年截至4月7日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王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