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信箱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法援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2-08-08 09:31:56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来南京打工的外乡人,2021年7月5日经中介服务公司介绍后入职南京某电子公司,在生产流水线从事操作工,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2021年8月2日夜间,南京某电子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我出具解除通知书,拒绝支付赔偿金,且告知试用期工资于2021年8月20日工资发放日予以支付。请问,公司是否应于解除时支付我工资?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胡先生

释疑解惑

胡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南京某电子公司应当于劳动关系解除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您支付工资。

其次,关于您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要综合具体案情判断。主要核实如下4个因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的解除是否违法。

1.确认您的劳动关系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还处于试用期内发出解除通知并告知理由,在劳动者已过试用期后,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没有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有相关规定明确岗位的录用条件与标准。用人单位在招用你的时候,应明确告知您所从事的岗位需要具备的技能,以及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标准和条件,并出示相关规定。

3.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您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会安排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明确告知您。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被认定是违法解除的,则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您可以主张1个月的应发工资作为赔偿金。

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马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