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没变“东家”变 工龄计算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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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没变“东家”变 工龄计算不影响

发布时间:2024-01-08 10:51:02

2015年8月,扬州市民陈某入职扬州某污水处理公司,其工作地点一直在B处。2021年,陈某工作的污水处理公司因故交由某科技公司接管,陈某按要求与科技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仍在B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与之前相比未发生改变。到了2021年12月,这家科技公司宣布解散并向陈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便提出公司按工作年限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科技公司对陈某的主张不予认可。

双方经过协商未达成协议后,陈某将科技公司诉讼至法院,法院调查审理认为,陈某自入职以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没有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自2015年入职扬州某污水处理公司后工作地点一直在B处,虽然陈某与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某工作地点并未发生过改变,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故陈某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法律专家表示,工作年限的关键意义在于工龄的计算,而工龄的计算不仅与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享受时间的长短、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待遇有关,还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直接相关。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累计计算工龄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让劳动者在与其相关的企业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地点从未发生变化,则无论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主体如何变化,均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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