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因在工地敲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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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人因在工地敲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2-26 11:43:57

一个碰瓷团伙5年间在全国各地建筑工地虚假应聘,以各种理由故意与用工方发生冲突,并通过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向用工方索要误工费、返程路费等,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50余起。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秦某某、李某某等25人碰瓷团伙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5万元至3000元不等。

2021年5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提请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夏某某4人在某劳务市场认识,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4人先后5次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建筑业类招工信息进行应聘。到达招工单位后,4人立即要求招工方报销交通、食宿等费用,并且提出需要住宾馆、单开炉灶等招工方难以接受的食宿标准、工作环境等要求,还通过语言恶意对招工方进行人身攻击,制造矛盾,致使用工方拒绝招工后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若要求未获满足则一直扰闹施压直至对方赔钱了事。

为了证明4名犯罪嫌疑人来回穿梭于江苏南京、安徽五河两地作案的事实,公安机关收集了4人的铁路出行记录。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项证据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近3年内居然有350余次铁路购票记录。“这并不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350多张车票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多的罪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心里不禁一惊。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余3人近3年也都有一百多次的铁路购票记录,这更加坚定了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判断。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就4名犯罪嫌疑人的出行记录等内容列出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

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又陆续抓获21名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出行记录进一步梳理后,发现秦某某的其中一名同乘人员李某某近三年也有300余次的铁路出行记录。而与秦某某不同的是,通过对李某某的出行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李某某铁路出行同乘人中有11人的铁路出行记录基本一致。通过对这11人的资金往来分析发现,这些人每次出行之后都会有明显的分账行为。李某某等11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进行职业劳务碰瓷,而被害人也证实李某某等人的这类行为在建筑工地中早已臭名昭著,施工方一旦碰到李某某等人只能选择“破财消灾”。至此,一个建筑工地职业劳务碰瓷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浮出水面。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向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的70余名被害人核实了遭受李某某、秦某某等人劳务碰瓷敲诈勒索的经过,涉案金额达三十余万元,这也与李某某等人频繁的铁路出行记录相吻合。最终,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秦某某等2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等11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犯罪集团,他们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寻找被害人,流窜于全国各地的建筑工地“应聘”,见到招工方后,恶意制造、升级矛盾,通过“软暴力”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这种行为对建筑工地施工方已经形成了恐惧的心理强制,犯罪影响非常恶劣,应当认定李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先后对秦某某、李某某等25人提起公诉。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表示,以虚假应聘用工,再以纠缠、哄闹、滞留工地影响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等“软暴力”为手段,向用工单位索要财物的,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以虚假应聘用工为手段,骗取用工单位预支生活费的,达到一定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沙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