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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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劳动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4-01 09:46:46

医疗诊断关乎百姓生命健康,编造虚假执业医师资格证危害大。图文无关。 万森 摄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5日,朱小龙(化名)与某某门诊部(下称“门诊部”)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朱小龙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封面职工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处,朱小龙手写为“执业医师 中级主治”。当日,朱小龙填写《人事资料表》一份,在“所获学位或证书”栏朱小龙手写“临床 本科执业”。2020年10月,门诊部因给大学生体检要求朱小龙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朱小龙通过微信发来证书照片(后朱小龙自认证书照片是伪造的)。朱小龙在职期间因涉嫌伪造某大型企业与某某门诊部1.5万人体检协议而与门诊部发生矛盾。2020年12月,朱小龙离职。后用人单位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朱小龙退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并赔偿损失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小龙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医疗、体检相关工作近十年,其应明确知晓“执业医师”“中级职称”的概念及需具备的资质。朱小龙入职门诊部后从事医疗部管理工作,亦需其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朱小龙以欺诈手段,使门诊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朱小龙虽通过欺诈入职,但其在门诊部从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劳动,法院结合朱小龙工资构成、实际工资收入、某某门诊部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及朱小龙过错,综合认定朱小龙返还工资3.5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朱小龙入职时谎称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门诊部出于信任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在医疗部从事管理工作,在单位多次催要的情况下,朱小龙发给某某门诊部虚假证书照片。医疗诊断关乎百姓生命健康,朱小龙编造虚假资格证信息,明显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门诊部基于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朱小龙在职期间付出了劳动,故应参照单位相近岗位确定劳动报酬,并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奖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