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随意“私了”,或致工伤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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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随意“私了”,或致工伤权益受损

发布时间:2024-04-22 10:21:18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职工宋师傅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迎面相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现场勘验,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系因常某闯红灯并逆行所致,应负全部责任。事后,肇事方常某表示愿意与宋师傅协商“私了”,并拿出1500元现金作为补偿。宋师傅略作思考,私下认为自己的伤情并无大碍,无需去医院就诊,而且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医药费都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这样对方赔的钱就等于白捡,于是双方很快协商一致达成了“私了”协议。交警当场为二人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情况一栏载明“常某当场赔付宋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16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次日,宋师傅感觉事故受伤部位疼痛加剧,遂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手尺桡骨远端轻微骨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需住院治疗。伤愈后,宋师傅通过所在企业提报了工伤认定申请,被鉴定为工伤10级。当他带着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理赔事宜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其医药费等费用应由常某赔付,社保基金不承担。

说法:人们平常所说的“私了”,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现场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然后迅速移走车辆恢复交通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但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或得到“暂时”赔偿而人为地随意“私了”,可能会带来“因小失大”的权益风险。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宋师傅的工伤医疗费应由侵权方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就受害方来说,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即第三人的侵权而造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第三人(本案中的常某)承担工伤医疗费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第三人逃逸,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这时,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来解决医疗费问题。其次,草率“私了”,损害了己方权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宋师傅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调解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遵守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自担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说,宋师傅签订“互不追究”的协议后,就等于放弃了其作为被侵权人追索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工伤保险基金也就不再承担工伤医疗费的先行支付责任,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

那么,哪些交通事故不适合“私了”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7种事故禁止“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第一时间查验对方的驾驶证、行驶证,观察对方车辆有无车牌、是否饮酒等情形,一旦发现存在以下7类情形的要及时报警,否则,私自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是指驾驶人受伤无法开车或者是车辆损坏无法启动的情况);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上述情况除了第5项外,肇事方均涉嫌违法,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所以法律禁止当事人自行调解“私了”。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