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助力打赢工亡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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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助力打赢工亡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10:14:00

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又遇工作单位注销,几经周折,维权不息——

法援助力打赢工亡赔偿案

扬州市江都区市民胡某下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撇下妻子季女士和两岁的女儿。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区人社局认定胡某为工伤死亡后,他工作的公司却申请注销了。丈夫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该如何讨要?季女士求助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历时两年,几经周折,终于打赢这场官司。

2016年9月夜里的一个电话,成为季女士生活的转折点。这天凌晨2点左右,她丈夫胡某下夜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年仅27岁。

胡某生前在S公司工作3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季女士认为丈夫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死亡,S公司应该给付相应赔偿。与S公司协商无果后,季女士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3月,区人社部门认定胡某为工伤死亡。同年5月,季女士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听完季女士的讲述,法援律师帮季女士写了诉状,将S公司以及公司法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然而,2019年10月,案件正处于诉讼阶段时,S公司却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并于当年12月被核准注销。

公司没了,这官司能打赢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S公司注销后,夏某的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消失,不应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季女士要求S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解散企业的,依法清算并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夏某是企业法人、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但他不是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所以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S公司遗留债务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季女士的全部诉求。

诉求被法院驳回,季女士不服判决,随即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扬州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区法援中心的法援律师继续帮助季女士代理案件维权。

法院再审后认为,胡某所在的S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发生工伤事故,应由S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胡某被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死亡,季女士向S公司讨要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

案件在诉讼期间,S公司的投资者决定解散公司,成立公司清算组,确定夏某为清算组负责人。夏某在S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并被核准注销。S公司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季女士无法向S公司讨要工伤保险待遇。夏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兼清算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季女士的义务,导致季女士未申报债权而没能获得清偿。夏某的行为损害了季女士的合法权益,季女士有权要求夏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区法援中心的帮助下,季女士终于成功维权,近日,法院判决:夏某赔偿季女士丈夫工伤保险待遇损失91余万元。

汤士贝 王诚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