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法》沿革
发布时间:2022-01-24 10:20:13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定讨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它是建国初期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先进生产力代表者——工人阶级的结社权和劳动权益,反映了当时“劳资两利”和“劳资协商”的特点。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工会法》,同时废止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工会法》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明确指出了组成工会的主体是:“职工”。工会是“职工”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同时,明确工会的四个职能,即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等客观形势,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对工会经费的收缴及经费财产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针对“建会难”,尤其非公有制企业老板不愿意建会以及“维权难”等问题,突出了建会及入会等内容。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因应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变革,进一步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且以立法形式体现与巩固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等。
龚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