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法 援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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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法 援促公正

发布时间:2022-02-21 09:57:11

【简要案情】

武某2019年12月23日起在某新材料公司正常上班。2021年1月23日公司突然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欠付一个月工资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时值年关,武某一家顿时失去经济来源。为此,武某多次找公司协商,要求获得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不予理会。

【援助经过】

后来,武某注意到淮安市公交车车体上的法律援助宣传介绍,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了法律援助。

经法律援助,一审起诉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淮阴区法援中心援助律师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受援人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也没有足额发放,对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及赔偿标准据理力争。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武某休息日加班工资3790.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于部分诉求得到支持的结果,武某并不太满意,援助律师告知其可以继续上诉维权。

后武某求助于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武某无业,家庭经济困难,仍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援助条件,并指派法援律师孙振、朱明坤为其二审提供援助。

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武某,重新梳理案情,并对一审情况进行复盘分析。

7月14日,二审法院组织庭审谈话。援助律师指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使用手机人员情况表,足以表明所谓的防爆区内并非完全禁止使用手机,从而证明上诉人武某使用手机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说法不成立;根据武某提供的“双氧水厂微信群聊天截图”,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曾通过微信群联系武某、安排工作,手机是武某接收厂方信息的重要工具,携带手机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表明,上诉人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向上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此,援助律师进一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以月工资162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础为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都已经为4000元每月,那么按常理推断,试用期满后上诉人的工资不应该低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此外,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关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且无集体合同,故应按照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4907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础。

一审在加班费的计算天数上同样认定错误。上诉人的加班天数中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实际加班情况的情形下,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计算加班天数,且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已满一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可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但未休,被上诉人应按照上诉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未出结果。后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争取,对方公司的态度有所松动;受援人也考虑尽早拿到赔偿解决家庭困境,开始新的工作。7月16日,在淮安市中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某新材料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武某6000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援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经过淮安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力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却能给劳动者以启迪和信心。现实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面对用工单位的不法侵害时,如果损失不大,往往选择吃“哑巴亏”,认为维权意义不大,还要多花时间和精力。而本案的受援人武某却坚定地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到底,其底气就来源于我国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法援机构、援助律师尽心尽职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在本案的二审法律援助中,援助律师不满足于简单的重复一审诉求、重申证据,以寄希望于获得二审法官的重新认可,而是深挖证据、继续查找新的法律依据、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敢于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最终促成二审调解,受援人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

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孙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