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哺乳期内被辞退法援出手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2-03-14 10:36:15
■法援在线
哺乳期内被辞退法援出手助维权
【案件概要】
陈某从2019年7月入职公司从事门店店员工作,合同截止期到2021年7月。2020年陈某怀孕,2021年初产假结束恢复工作。2021年3月,陈某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接到通知后想面见公司领导,没想到公司却连她的门禁都注销了、工号也没了,公司没有与陈某就此事进行任何协商沟通,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尚在哺乳期的陈某就这样被强制辞退。
【援助经过】
陈某无奈下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同时向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陈某是农村户口,且案件为劳动争议类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到受援人是女性,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指派了常年从事援助工作的女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即与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经劳动监察大队安排,公司负责人到场,其辩称:陈某工作期间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分配,经常迟到早退,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另外,陈某产假回岗后不能胜任工作,多次无法完成工作业绩且拒绝接受工作调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援助律师表示,陈某并非完全无法胜任工作,陈某每周需工作六天,每月工资仅3500元,没有加班补贴,公司却趁陈某产假期满、哺乳期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陈某任何协商的空间,系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由其做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调岗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公司不能提供任何相关实质证据。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最终,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员考虑到原告失业,家中还有小孩需要哺育,家庭生活困难,急需经济补偿的现状,责令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进行改正,否则将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经过仲裁员的现场教育,公司与受援人达成调解,一次性补偿受援人经济赔偿金25000元。
该案经协调解决,不仅省却了劳动者另行起诉用人单位的诉累,也节约了劳动仲裁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受援人通过调解,当场拿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对监察大队维护弱势群体的工作表现感到满意。
【法援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明确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中也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本案中的陈某在哺乳期内,不仅加班,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无休,甚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否则予以行政处罚。律师提醒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违反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劳动保障权益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