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女职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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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女职工退休

发布时间:2022-04-08 10:30:02

【基本案情】

2004年汪某入职某检测公司担任验货员。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检测公司与汪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汪某已升任部门领导。2019年4月,在汪某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检测公司要求汪某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汪某认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故未配合办理,检测公司因此向汪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声明双方劳动合同将在汪某年满50周岁时起自动终止,要求汪某届时办理退休手续。检测公司还注销了汪某的工作账户,导致其无法开展工作,汪某被迫离开检测公司。

随后,汪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汪某的档案显示其45周岁前在检测公司担任副主管,45周岁后仍担任副主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汪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故未予批准其退休申请。检测公司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检测公司的起诉。汪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检测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检测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汪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检测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汪某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检测公司以汪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判决检测公司支付汪某赔偿金46万余元。

【法官评析】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相关规定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因此,在判断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其45周岁前后的工作岗位为依据。

本案中,汪某在45周岁前即已在管理岗位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岗位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检测公司在汪某达到50周岁时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故汪某有权要求检测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鉴于检测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汪某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支持。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