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12-29 08:56:59

【案例简介】
陈某于2019年1月14日入职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一直从事天然气危险品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左右。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可根据其生产、工作需要和陈某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工作绩效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
2020年6月,甲公司提出安排陈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从事天然气危险品驾驶员工作,并认为在此情况下陈某的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陈某不同意,甲公司则安排陈某从事普通货车驾驶员岗位,月平均工资相应调整为4500元左右。陈某对甲公司提出的两种方案均不予认可。在此之后,甲公司未再安排陈某从事天然气危险品驾驶员工作,陈某于2020年8月18日后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并于9月入职其他公司。后陈某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要求陈某与乙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具有合法性。甲公司既没有安排陈某回到原工作岗位,双方又未就新岗位上班协商一致,陈某因此被迫离职,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用工主体变更,对于劳动者来讲,不仅涉及到工作内容、薪资报酬等是否发生变化,还涉及到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自身职业规划进行合理预期等等。因此,当然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通常,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与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一般会与前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然涉及到在前一单位经济补偿金计算的问题。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承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动者都享有与前一用人单位就结算经济补偿金进行协商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用工主体,甲公司要求陈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到两个劳动关系的变化,一是甲公司须与陈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乙公司与陈某协商一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而无论陈某最终能否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都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与陈某未能就调岗协商一致,且以陈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岗位不变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导致陈某离开甲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