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苏州市创业补贴扶持政策汇总(下)
发布时间:2023-04-10 11:29:43
(七)商业贷款奖息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对不超过10万元的商业贷款部分给予奖息;
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对最高3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奖息,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商业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申请首次创业贷款奖息,创业担保贷款方式或者商业贷款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按《关于市级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的实施意见》(苏银〔2014〕55号)执行。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创业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或首次商业贷款奖息政策并按期还本付息获得奖息,有改善企业的愿望,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体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注册规范用工在5人及以上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享受二次贷款奖息。贷款额度30万元,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次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通知》(苏银〔2012〕81号)执行。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九)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
对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并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的创业人员初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多,且获得满1年天使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年评审不超过15家企业,奖励标准为获得天使投资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的,具体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对市区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实施奖励补贴的办法》(苏人保就〔2016〕33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的,由各市(县)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对由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经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市(县)、区的,由各市(县)、区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一)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
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按《关于做好创业企业注销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17〕32号)执行。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