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员工权益遭侵害工会构筑维权“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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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员工权益遭侵害工会构筑维权“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3:56

■全省工会信访处理十大典型案例⑩

患病员工权益遭侵害工会构筑维权“防火墙”

【案情概要】

马某是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的一名机修工人,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马某被诊断为食道癌,9月10日至10月8日期间在医院手术并接受化疗。治疗结束后,马某未继续向实业公司提供劳动。据了解,在住院治疗期间,实业公司已经支付马某2019年9月10日前的工资,但未支付马某病假工资。由于其妻子同样身患癌症,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艰难。马某多次找实业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支付病假工资,遭到拒绝。因此,马某于2020年10月20日到宿迁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

市总工会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仔细了解马某诉求后,决定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其争取病假工资,并及时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深入了解情况后,指导马某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承办律师梳理出本案中的两个关键点:一是关于马某医疗期的确定。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食道癌应属于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马某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二是关于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马某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应按照当时的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的80%计算,即1620*80%=1296元。

承办律师在与马某沟通确定代理意见后,积极准备劳动仲裁立案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前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案件立案后,劳动仲裁委组织承办律师与实业公司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27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与马某一同参与庭审。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证据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辩论意见,尽全力为马某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2021年2月7日,劳动仲裁委依法出具劳动仲裁裁决书,马某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因案件属于终局裁决,实业公司收到该案件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案件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依法生效,但实业公司未能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履行其义务。承办律师又积极与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公司如果不履行生效文书,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况且马某身患癌症,家庭生活已经陷入绝境,作为公司更应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这样也有利于提升其他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宿感。最后,该公司履行了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医疗期病假工资20736元。关于马某2021年2月以后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实业公司按照1296元/月,按月支付直至马某医疗期满。

针对马某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等实际情况,市总工会将其纳入临时救助对象。在慰问中,马某激动地说:“工会真是贴心的娘家人。”同时,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主动将“宿迁网上工会”招聘信息定点推送给马某,帮助其顺利实现再就业。

【点评】

宿迁市总工会信访工作始终秉持“化解矛盾、服务到位”的理念,建立实施领导定期接访、值班律师轮流接访等制度,综合运用“协商调解、法律援助、困难帮扶、跟踪服务”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宿感。马某作为劳动者,相对属于弱势群体,与公司协商不成时,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纠纷。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工会组织倾注人文关怀,使得案件裁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会服务最大限度暖了职工的心。

宿迁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