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温权益保障规避劳动用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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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温权益保障规避劳动用工误区

发布时间:2023-07-04 09:21:09

夏季“高温模式”即将开启,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国家赋予劳动者诸多“高温权益”。然而,由于认识偏差、劳动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有些企业在兑现“高温权益”时仍存在不少误区。

误区一:外卖小哥不享受高温津贴

朱某是一名外卖骑手,平时送餐很辛苦,到了夏天还要冒着中暑的风险。近日,朱某得知有的平台给外卖骑手发了高温津贴,于是要求自己所在平台也发放这笔钱。但平台称:外卖小哥哪有什么高温津贴?

【评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所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平台或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朱某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在平台或外包公司应发而拒发高温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误区二:只要采取降温措施就可不发高温津贴

晓勤在服装公司成衣车间工作,今夏公司在车间安装两台空调,可车间很大,远离空调的地方温度仍然很高。近日,晓勤等人要求发放高温津贴时,公司却说已采取了降温措施。

【评析】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这里,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企业是否采取降温举措,只要室温超标就应发放高温津贴。

误区三:拿了高温津贴就不能停工休息

郑某等人在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他们向老板提出: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1至2个小时。老板却说:“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都发了,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目前正在赶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

【评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则除外。由此可见,露天作业是有限制的,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令冒险作业。因此,企业不能因为发了高温津贴就违反劳动保护规定。

误区四:停工或缩短工时期间没有工资

小陈所在公司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当小陈等人为此感到高兴时,他们却发现到手的薪酬少了。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停工期间没有工资。

【评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安排员工在高温天气时缩短工时是其应尽之责,其减发工资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可依法进行维权。

误区五:中暑系个人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

蒋某是砂浆搅拌工,近日工地上热浪滚滚,正在干活的蒋某突然晕厥。经送医救治,医生诊断其系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蒋某认为自己构成工伤,但公司称其“没磕着没碰着”,中暑系因自身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

【评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蒋某应当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