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检察院:全方位守护“母亲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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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检察院:全方位守护“母亲湖”

发布时间:2023-07-11 09:25:15 作者:耿晓喆

长荡湖(洮湖)地处太湖流域上游,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湖泊,是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的饮用水源地,被当地称为“母亲湖”,享有“一斛水中半斛鱼”的美誉。近年来,长荡湖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十年禁捕”要求,实行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然而,2021年9月25日凌晨1时50分,盐城人陈某在沪武高速金坛收费口被公安机关截车抓获,现场查获其从长荡湖刚捕的一百多斤渔获物。至此,一起16人参与的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发。近日,该案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1人发展到16人团伙

 

“听说长荡湖禁捕,湖里的鱼数量多,品质好,一斤大白条鱼能卖四五十元,所以想从湖里多捞点钱。”2021年5月,在周边地区长期从事非法捕捞的陈某瞄准了长荡湖的“商机”来到湖边租了。他从网上买了一只小艇和电鱼使用的工具,又自制一条铁船,联系无业的老乡王某到金坛帮忙,一起在长荡湖电鱼。

为逃避渔政执法检查,他们昼伏夜出,通常晚上八点多去湖里电鱼;十一点多,和湖边接鱼的人一起把鱼装进面包车;随后把鱼运送至高速路口,卖给陈某以前结识的鱼贩;卖完鱼回家,已是凌晨两三点了,双方将卖鱼的收入扣除路费、油费等成本后五五分账。

眼看获利颇丰,陈某和王某先后将老婆喊来金坛帮忙。2021年7月,两对夫妻因分赃不均而闹矛盾便分开捕鱼。王某夫妇仍然卖给之前陈某联系的鱼贩,只是将交易地点换到另一个高速路收费口。

后来,陈某因老婆回盐城老家,便联系老乡张某来帮忙。张某来到金坛后吃住都跟着陈某每次下湖帮忙都可以获取500元至4000多元不等的工钱,还经常向陈某借钱或提前预支工钱,用来还网贷。

“鱼贩子都很有经验,都说我的鱼好,我们也更愿意优先把鱼卖给识货的老鱼贩。”为了方便联系以前在周边地区结识的鱼贩,陈某建了一个二十余人的微信群。在群里,陈某等电鱼人时常交流是否有货等信息:“今天没鱼,机器坏了”“风太大了,不能下湖”“今天渔政执法检查抓得紧”……

微信群里的鱼贩都是经验老道的行家,凭直觉就能根据群里的消息推测出陈某等人是电鱼的,也能明显看出电捕的鱼和网捕的鱼之间的区别。有的老鱼贩在拿货时就知道是电的鱼,也有过犹豫,担心鱼的来路不正,但看到市场上其他人也拿货,就自认为不会有事。

2021年5月,鱼贩华某在农贸市场看到有人在卖鱼,他发现“这些鱼卖相极好,一看就是野生鱼,鱼头大、鱼背薄、鱼肉紧实,不一会儿就被哄抢一空。他们当时没有卖给我,只互加微信,一个多月后才把我拉进微信群。”从此,华某成了陈某微信群里固定收鱼的客户。

 

慎思明辨  精准定性

 

2021年8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陈某等人在长荡湖非法捕捞,后通过技侦、图侦、大数据、实地走访摸排,确定4个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以及3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于2021年9月25日开展集中抓捕行动。

经查明:2021年5月至9月,陈某等11人以家庭或老乡为纽带组成4个捕鱼团伙,在长荡湖西港口附近水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水产品一万多斤,卖给华某等5名鱼贩,形成分工明确, “捕、运、销”一条龙的完整利益链。

该案是近年来长荡湖水域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2021”行动案件。2021年9月28日,应公安机关邀请,金坛区检察院成立办案小组提前介入。检察官围绕犯罪团伙“上游”非法捕捞的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问题提出补证意见,并要求对“下游”收购、销售人员,进一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主观明知情况。

2021年11月25日,该案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农业农村部《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坏评估及修复方法(试行)》规定,涉案渔获物的价值最终以销售金额50余万元认定。针对收购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的龚某,检察官认为应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龚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刑民同步  加大打击力度

 

鉴于陈某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荡湖水生生物资源,而且威胁长荡湖水域生态系统安全,2021年11月1日,金坛区检察院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等。

办案团队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悔罪认罪、履行能力、社会效果及生态修复情况等,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与专家研究讨论最终确定按涉案金额的3倍提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全部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督促被告人至诉前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用45万余元。

2021年12月,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金坛区检察院以陈某等11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华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5名被告人和相对不起诉人龚某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156万余元,并根据该16人多次非法电捕、收购,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提出要求每人额外承担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合计11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2022年6月21日,该案在江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5日,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等11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华某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24000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织密织牢生态保护网

 

从治罪到治理,如何通过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对母亲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金坛区检察院花了大力气。

办案中,该院针对全区生态资源保护状况、渔业执法、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牵头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机防+人防”建设,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并联合长荡湖管理办公室、民盟生物专家对长荡湖开展动态监测,形成长荡湖生物多样性调查报告。

2023年1月,该院将调查报告梳理出的问题,通过民盟在2023年金坛“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借助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最终确立由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内河捕捞渔船自主退捕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科学治理的职责分工。

针对该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2023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长荡湖2022年度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在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举行,投放鱼苗720万尾,对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湖、管湖,截至2023年6月底,金坛区检察院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签署《长荡湖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并合作建成长荡湖生物多样性监测点和生态修复基地,包括案例展示区、补植复绿区、增殖放流区、观鸟区,承担预防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知识科普等多项公益功能。

金坛区检察院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持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生态资源保护转化为政协委员提案,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完善多部门“打防管控”常态化保护格局。

(通讯员孙忠玲  记者吴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