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挖墙脚”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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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挖墙脚”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13 11:49:13

11月10日,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办案理念。江苏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等工作,有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典型意义。其中,《离职员工“挖墙脚”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一案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引人关注。

T公司是国内知名运动健身用品出口企业。王某自2014年7月起担任该公司国际贸易部业务员,发展、维护M、S、F等16家外商客户,完整掌握客户名称、供货渠道、价格空间等信息。公司与王某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对上述信息采取编码管理、权限分级、限定流转等保密措施。2019年4月,王某离职时违规拷贝部分客户资料,邀约客户与其新成立的公司合作。后王某以妻子的名义成立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向M、S、F三家公司出口运动健身用品。经审计,因客户流失造成T公司销售利润损失59万余元。

T公司报案后,王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10月,该案移送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证人和审计人员、补充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涉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商业价值,并通过补充审计,确定T公司损失数额。

该案系依法惩治离职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明确涉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和商业价值,进而依法审查认定企业相关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021年12月,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阶段,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涉案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整理获取,不是商业秘密;客户基于“个人信赖”与A公司交易,王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涉案客户的名称、企业邮箱等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但客户的精准需求、定价策略、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却是T公司经大量投入,在长期开发维护中形成,为T公司创造了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多种保密措施,业内人员亦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涉案客户与王某发生交易的原因在于王某掌握了T公司的经营信息,并非基于王某的个人技能,故“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2022年11月,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