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物被盗谁担责?行政部主管不“背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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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物被盗谁担责?行政部主管不“背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0 11:16:47

【案例介绍】

沈某系某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主管,主要负责食堂、宿舍、保洁、安保、公务车以及厂车等。2020年左右,包括安保人员房某、潘某在内的公司数个部门员工与外部人员配合盗取公司电池片,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认为,沈某未能履行安保人员的培训,疏于管理,最终导致公司财物被窃,遂根据《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由于管理不当,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以沈某严重失职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沈某认为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负责安保工作主要是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等内容。某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沈某负有除上述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且某公司并无相应的审批流程的规定以及明确的巡查制度等,同时允许线上与线下审批并存,成为侵占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某公司将公司管理制度的漏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完全推卸至沈某个人,并以此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认定某公司与沈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向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评析】

对于企业而言,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只有在健全的管理制度之下员工才能知道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才能明白自己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何意义和作用。而企业本身是建立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在企业未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不能将所有经营与管理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沈某全面负责安保工作,但是对于沈某如何负责安保工作、具体的管理流程如何、操作方法如何,均无明确规定,沈某即使行使管理职责,也无任何方法与依据。而且,某公司客观上允许线上审批与线下审批并存是造成侵占事件的重要原因,这是某公司审批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并不是沈某一人造成,也不是依靠沈某一人之力能够改变。另外,纵观整个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某公司有多部门多人员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这说明某公司本身管理制度整体上存在一定漏洞。而某公司在管理制度不完善、职责范围模糊、管理方法不明确的情况下,认定系沈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由此认定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实际上与沈某在整起事件中的行为、过错不匹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