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调诈骗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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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调诈骗罪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10 10:48:20

本报讯(记者 万森) “由原来的3000元上调至6000元”,江苏公布诈骗罪入罪最新标准。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对此前标准予以修订,《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意见》同时明确,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次诈骗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记者了解到,此前入罪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