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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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施行

发布时间:2024-02-01 14:53:09 作者:耿晓喆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1月31日上午,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过程和特色亮点。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由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1月12日批准,并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条例》立足于常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状,在吸取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分类投放的相关制度并明确具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及作业要求,源头减量的机制建设和具体措施,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指导和督促居民、村民开展分类投放,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明确规划的主要内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相关设施、场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分类投放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并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设置了罚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并明确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条例》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实行绿色办公,鼓励企业减少包装、使用可循环包装物、电子运单、建立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要求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示范文本,加强对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并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记者吴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