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发布时间:2024-03-04 10:00:51
问: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答:如果非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点与劳动法相关“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类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