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中,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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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中,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5:00

在共享用工的模式下,员工刘某被A家政公司安排至B家政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刘某与A家政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改变,只是在B家政企业工作。

当刘某在B家政企业工作中受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A家政公司应为其申请工伤认定,B家政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A家政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刘某也有权自行申请。

然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中,共享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实际用工的借出企业则被排除在外。这与用工实际存在不符。在共享用工中,员工为借入企业提供劳动,而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借出企业并未实际管理,也无法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因此,仅由借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合理。

对于平衡借出企业和借入企业之间的责任补偿办法,目前主要是双方民事协议。虽然可以约定补偿标准,但可能出现补偿不足或过高的情况,且补偿办法的约定对劳动者无直接约束力。此外,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之间也存在矛盾。当共享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法律未明确特殊处理方式。劳动者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此情形归为第三人侵权,现行法免除用人单位民事赔偿责任,而借入企业未被涵盖。如界定为借入企业侵权,则需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企业成本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重新审视因共享用工所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尤其是在实践中共享员工主要从事的是短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工伤事故风险较大,故应重视共享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制定符合共享用工法律关系的专门性工伤保险法律,以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并且应该考虑在工伤保险立法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缺乏专门规制共享用工的工伤保险法律,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以一般思路认定借入企业责任既缺乏效率,也不具备合理性。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工伤保险责任的处理方式,以适应共享用工这一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

于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