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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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考核标准 不得随意克扣绩效工资

常州市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9 18:47:32

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某于2012年6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实际上,公司并未制定相应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也未曾对周某进行考核,周某每月工资固定为4500元。自2023年1月起,门店经营状况开始不佳,周某正常提供劳动,但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而周某工作业绩较差,不符合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为由,每月仅支付周某最低工资。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补足工资差额部分。

4月29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前述案例即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工资分配方式,但实际并未制定考核标准,也未进行绩效考核,此时,单位对于绩效部分的工资不得随意扣除。

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纵观周某以往的工资发放记录,其工资较为固定,公司虽称因周某不符合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故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但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周某工作情况的考核,也未佐以相关的考核管理规定,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周某以往的工资发放情况,周某的工资支付周期连续、支付标准较为固定,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正常标准工资无正当理由,应当按此标准予以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绩效工资属于工资范畴,基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综合表现与实际业绩进行考核后核发,法律虽并没有规定绩效工资具体的发放方式、标准等,但对于绩效工资的适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落实于日常用工管理中。在用人单位未有相关制度及标准,亦未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已经成就,需足额支付,不得随意扣除。

常州市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等多个类型,对处理劳动争议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会上,同时发布《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白皮书(2021年-2023年)》。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常州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32618件,全市七家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7090件,市中院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1712件。全市案件数量分布呈现区域差异,案件特点包括仲裁前置程序分流效果明显、争议类型复合多元、劳动者身份日益多样等。

白皮书总结了近三年劳动争议裁审工作情况,并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提供了相关建议。白皮书还通报了市中院与市人社在构建裁审合力、统一裁审尺度、协同联合调处、提升裁审效能、强化诉源治理五项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举措,包括充分发挥多元联调机制、推进争议处理提速增效、共建“双保护”原则、以数字赋能推动裁审一体、探索增强裁审服务效能。

(记者吴文龙)

附十大典型案例

1. 试用期考核需及时,考核标准应量化

2.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以行为接受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合同实际履行后产生法律效力

4.未制定考核标准,不得随意克扣绩效工资

5. 提成约定不明,以有利于劳动者原则确定

6.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其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

7. 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义务

8. 用人单位不得以无效的工伤赔偿协议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9.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退休,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及经济补偿10.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围绕是否构成实质竞争关系而非注册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