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科技企业合法权益 违反竞业限制高管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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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科技企业合法权益 违反竞业限制高管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6:58

近年来,涉科技人才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违反竞业限制而产生的纠纷案入选“南京法院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朱某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副总裁及大区总经理,月薪高达5万元,翟某、赵某、陶某分别为南京分公司大客户经理、招聘专员。他们本该诚信敬业,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但他却撬走公司资源,为己谋利。4人均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订《竞业及保密协议》。

4人离职后,老东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朱某在职期间,以配偶名义投资并自行经营和某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江苏某科技公司;翟某等人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为江苏某科技公司寻找程序员,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北京某科技公司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4人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的损失共计1400万元。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等4人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综合考虑朱某等人的薪酬水平、岗位、过错程度、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损失情况及江苏某科技公司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朱某等人分别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损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

法官表示,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持企业竞争优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高级技术人才就是企业的竞争优势资源。《劳动合同法》有着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纠纷中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别和企业的实际损失,分档确定违约金金额,平衡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切实地维护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高科技行业的创新发展。

记者 万森 通讯员 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