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以值班为名行加班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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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以值班为名行加班之实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7:27

“五一”小长假,不少人都借假期或与家人亲友团聚,或外出旅游,或居家休息。也有一些人因工作需要,留在工作岗位加班加点,享受法定的双倍或三倍工资。然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提醒劳动者,谨防用人单位为逃避支付职工的双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扬州市民居某供职于扬州一家家电公司,从事家电维修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其按表上班,但未发放加班工资。在所谓值班期间,居某与正常上班并无不同,均是根据公司派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居某和工友对公司的做法虽有不满,但为了保住“饭碗”,双方并未撕破脸皮。今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居某拿着《假期值班表》和假期工单,就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问题,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审理认为,家电公司假期安排居某的工作不属于值班而属于加班。最终,法院支持了居某的诉讼请求,责令公司向居某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劳动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值班与加班概念不同、工作特点和工作内容不同、时间限制不同、调整规范不同、工资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一般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如守门、接听电话等。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其中就包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葛盈盈提醒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不要试图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获取权。 同时,广大劳动者要留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诉讼时有理有据。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