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人格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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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人格权不容侵犯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8:09

2018年7月,陈某某入职某信息公司。陈某某称工作期间,某信息公司将加班、体罚、罚款等作为常态化管理手段,严重侵犯其权益,因维护权益被打压排挤,导致其被迫离职。2022年7月,陈某某向某信息公司邮寄离职申请。陈某某离职前担任该公司部门团队主管,其所在的工作群记录中载明,某信息公司发布指令,要求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完成10公里、5公里的晨跑或者夜跑打卡、爬上高达28层的公司大厦顶层3次等,且必须立刻执行并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陈某某主张其系被迫离职,要求某信息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公司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执行强度极大的跑步、爬楼等惩罚措施属于体罚,侵犯员工人身权利,违反法律规定,陈某某离职系因某信息公司管理制度违法损害其权益,其离职属于被迫离职,某信息公司应支付相应补偿金等。故判决某信息公司支付陈某某加班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用人单位采取爬楼、长跑等形式体罚未完成考核的员工,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因此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本案提示劳动者,职场中如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应勇于并善于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必须恪守法律界限,在制定工作任务及业绩考核相关制度时,应科学考量劳动者的承受范围并采用人性化的考核方式良性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通讯员 朱来宽 记者 丁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