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刚入职尚未参保就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5 12:15:06
问:员工刚入职不满一周,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怎么处理?公司现在购买社会保险,员工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不仅要承担自身应当支付的待遇项目,还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实践中,在员工刚入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短暂过渡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那么他如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减轻自身的用工成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的工伤风险的。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