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对职工罚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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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对职工罚款的权力

发布时间:2024-08-05 12:15:29

最近,在扬州某机械厂从事车工工作的刘先生与企业产生了劳动纠纷,原因在于刘先生加夜班回家时,由于走时匆忙,忘记了把车间里的排气扇和照明灯关了,企业要依靠规章制度对刘先生罚款200元。对此,刘先生很是不服,他的理由是:第一,关闭排气扇、照明灯、锁门是值班车间主任的事,不在自己职责范围;第二,忘记关闭排气扇和照明灯也是因为家里有事,走得急,不是故意的,并且有微信为证;第三,自己不辞劳苦为企业加班,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扣200元工资,不但加班白干还要倒贴工资。

对于刘先生的辩白,企业负责人认为,不拉电闸不仅浪费电费,还容易造成火灾等事故,罚款不是针对刘先生一个人,而是面对企业所有员工,包括领导。企业在规章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会处以罚款、罚款多少,都有具体规定。而且这个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完全合情合理合法。那么,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一些不当行为或失误处以罚款,究竟是不是合理合法呢?我们帮刘先生请教了有关劳动关系专家。

专家表示,刘先生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现在不少企业为加强管理,设立了名目繁多的罚款事项,有的企业甚至还对没有完成业绩的员工罚款,对不同意加班的罚款,对不转发公司公众号内容的罚款,对加工产品出现瑕疵的员工罚款,等等。“以罚代管”、乱罚款的现象层出不穷,罚款的名目也是五花八门。还有企业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变相罚款。专家明确表示,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自主权。

专家提醒企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而企业没有这样的性质,因而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宣布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依据。同时,以扣工资、乐捐等形式进行变相罚款,与罚款没有本质区别,同样不合理不合法。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否则,即使是职代会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也是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员工的一般性过错行为,企业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员工的过错行为对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应当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自主权,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系。在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同时,避免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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