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职一天即患病 病假待遇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4-08-12 11:43:10
黎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同乡的召唤下,他于2024年7月23日从河南老家来到扬州市江都区一家机械公司面试成功后,于7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该公司从事操作工。原本想在江都这家公司好好干几年,多挣些钱回家盖房子的黎某怎么也没想到,入职第二天即7月25日,自己在公司宿舍突发脑溢血,幸亏同宿舍老乡出手相救,才捡回一条命。经医院全力抢救,黎某逐渐康复,但一时半会也是不能工作的。7月31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时间。闻讯从老家赶过来的黎某家人,见黎某暂时无法工作还需要人照顾,便决定办理离职手续把黎某带回老家康复,但在与企业结算工资时产生了分歧。
黎某家人认为,黎某既然已入职公司就是公司员工,如今患病休假,公司应该按医嘱休息两个月的时间发放病假工资。而公司方则认为,黎某仅入职一天时间就因病离开,导致岗位无人,完全打乱了公司的生产计划。再说,按照《劳动合同法》,黎某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如今突然袭击离开,还要公司发两个月病假工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在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黎某家人来到江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多元化解中心进行咨询。
江都劳动争议仲裁化解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并与企业负责人及黎某家人进行了沟通。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黎某与企业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按《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双方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江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提醒企业,根据法律规定,黎某家人的诉求未超出法律规定范畴,要求的病假工资发放时间与医院出具的医嘱休息时间相符。黎某家人代表黎某主动提出办理离职手续,实质上是一次性化解了公司日后的麻烦,对公司来说是有利的,如果不依法支付黎某两个月的病假工资,后期被动处理将会支付更大的经济成本以及承担更高的用工风险。经过释法,该企业于2024年8月1日为黎某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并支付了两个月的病假工资共计3600元,黎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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