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受伤,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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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受伤,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19 10:09:06

前不久,扬州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A分公司承包一处楼盘建设工程后,将该楼盘的瓦工工程外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了另一个包工头王某,再由王某雇佣瓦工钱某等人施工,最终由钱某担任墙面粉刷工作。粉刷工程基本完工后,发包方A分公司在验收时发现墙面有空鼓情况,包工头王某便要求钱某前往修补。

钱某在独自进行修补工作时,由于脚手凳腿腐蚀断裂,钱某从脚手凳上摔落至地面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钱某未与A公司及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鉴定部门无法认定工伤,导致钱某迟迟得不到补偿。于是,钱某将A公司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32.56万元。

法庭上,A公司辩称,工程经过多层转包,A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且钱某受伤时该工程早已施工结束,劳动部门也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王某也认为,钱某凭手艺拿钱,自己只是从中组织了一下,并不是法人主体,也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本案中,原告系从事瓦工工作时受伤,虽经劳动部门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仍有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于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及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钱某受雇佣于王某,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王某既没有工程承包资质,又未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在施工前检查脚手凳是否稳固牢靠,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A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将瓦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62万元,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提醒发包方、承包方和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即便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承包方都负有赔偿责任或连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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