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发布时间:2024-09-23 14:06:17
问:我最近找了份新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跟我约定工时制度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对我的休息休假会有什么影响?
答:工时,即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工时制度为劳动者获取和提高劳动报酬、保护休息权及各项劳动权益,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重要保障。我国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被统称为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事先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某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加班时长也不受每日最多3小时、每月最多36小时的限制,但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以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年综合”为例,劳动者的标准年工时为(365-104-11)×8=2000小时,“年综合”总工时不得超过2000+36×12=2432小时。此外,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属于特殊工时制,但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仍需支付加班费。具体的支付标准有两个:一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二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15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年综合”为例,劳动者的标准年工时为2000小时,对于2000小时以内的部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超过2000小时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15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其实就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不同计算方式。有的用人单位以已经安排劳动者集中休息为由,认为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不准确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第四条对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其中并不包括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一情况。因此,不同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方面并没有差别,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员工集中休息为由就剥夺他们的带薪休假权。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