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办法修改对劳动用工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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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办法修改对劳动用工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24-12-16 17:14:04

问: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春节和劳动节各增加1天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这会对劳动用工带来哪些影响呢?

答:国家法定节假日从11天增加至13天,在劳动用工方面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有所减少。因为每年的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工作日自然也就减少了2天。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劳社部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计算方法,原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现为年工作日为:365-104(52个双休日)-13(法定节假日天数)=248天。相应的季工作日减少为:248天÷4季=62天/季(原为62.5天/季),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原为20.83天/月)

二是,月计薪日21.75天将继续沿用。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计薪日即全年365天减去休息日(52周、每周2天休息日,共104天休息日),剩余的即为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都是带薪的,故称为计薪日。而月计薪日为21.75天就是用(365-104)÷12得出的。故,计薪日与法定节假日的增减并无直接关系。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情况下,月计薪日一直都是21.75天,没有变化。

三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法定工作时间有所减少。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在以月为综合周期的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下,月工作日从原来的20.83天变成了现在的20.67天,在每天8小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下月工作时长从166.64小时(20.83*8)变成了165.36小时(20.67*8)。所以,按月为综合周期的,月工作时长超过165.36小时,就属于加班了。而按原来的标准,超过166.64小时才算加班。

四是,企业的用工成本将有所增加。法定节假日增加,意味着劳动者在除夕和5月2日加班的话,用人单位要多支付两天的300%的加班费。反过来讲,工作日减少,在劳动效率不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产出也会相应减少。这都会给用人单位降本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更能得到保障。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被称为标准工作制,对应的是大部分单位实行的双休日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近年来因为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的问题,出现过好几次假期后连上七天班的情况,确实有违反《劳动法》的嫌疑。根据 2024 年 11 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这就意味着《劳动法》规定的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将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