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依法监督力度展现工会组织温度
发布时间:2024-12-23 11:45:02
【案情简介】
詹某某是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公司将其派遣至某奶业公司,工作地点在某超市。2023年8月31日,詹某某在超市上班时突然晕倒,被超市工作人员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仍处于昏迷状态。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月期间,詹某某丈夫王某某多次到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要求公司与超市解决詹某某的医疗费问题,经中心调解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公司与超市陆续给付了部分医疗费。2024年1月31日,詹某某丈夫王某某再次来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寻求彻底解决的途径。经了解研判,苏州高新区总工会决定开展专项劳动法律监督。
【监督过程】
因詹某某无医疗费,医院已停止治疗,王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与法律援助律师迅速走访该公司,与相关负责人对话。公司称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对詹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也已尽最大限度给予帮助,现在除了与詹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外,不会再出任何费用。紧接着,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谈心谈话,安抚王某某情绪,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公司方面态度,王某某同意公司提出的解决办法,但对具体数额有较高要求。
根据前期处理情况,监督员与援助律师将重点聚焦在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考虑到詹某某的病情及家庭情况,监督员立足于尽量为其多争取经济补偿,对公司负责人做了大量工作,向其讲解詹某某是公司员工,发病于工作岗位,公司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还是法律规定,都应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现詹某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恢复意识的可能性不大,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通常最长为24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现行规定发给病假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医疗期满后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还要给予本人工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医疗补助费。
【监督结果】
经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詹某某与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2.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82869.4元;3.公司继续为詹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至2024年9月,费用共计14519.12元,但由詹某某自行承担;4.公司现场向詹某某账户支付金额68350.28元(扣除代缴社保公积金);5.詹某某与公司及其客户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点评】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此案化解过程中,苏州高新区总工会快速响应、精准研判,安排开展专项劳动法律监督,为后续矛盾纠纷及早化解打下良好基础。监督员和援助律师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聚焦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分析利害,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纠纷。重点把握“听、看、想”:听是指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看是指在倾听的过程中,仔细观察双方的面部表情与言谈举止,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活动;想是指对双方当事人倾诉进行归纳性总结,梳理发生争议的前因后果,研判问题解决的方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为当事职工做好释法答疑和心理疏导,为本案找到了协商调解、快速履行、彻底化解的最优方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