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失的硬盘
发布时间:2024-12-30 09:47:26
万森 摄
【基本案情】
A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国内高新企业以及本地龙头企业。汪某某于 2020年入职 A公司担任研发部设计师,具有进入公司研发部核心区域权限。2021年3月,汪某某尚在 A公司工作期间,被 B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录取,为获取 A公司最新技术并带至B公司,同年4月,汪某某采取拆卸方式盗窃 A公司研发部两块包含新车型两项关键技术信息的电脑硬盘,带至宿舍后,将硬盘内数据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经鉴定,上述两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经审计,A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人民币114万元。
【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及引导取证。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日常驻点工作中,通过协同办案数据平台发现,公安机关于 2021年 4月 5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汪某某立案侦查,由于其窃取的硬盘内既无身份认证信息、汪某某也无违法所得、被侵权企业未发生实际经济损失,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罪要件,侦查活动处于停滞状态。
检察机关即刻派员引导公安迅速转变侦查方向:一是建议企业准确梳理技术信息的秘密点,督促侦查机关对硬盘中技术信息作出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二是了解被侵权企业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为精准定性收集证据。
单纯窃取商业秘密未产生直接损失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成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为避免以罚代刑使企业遭受二次侵害,检察机关联合侦查机关共同奔赴 B公司,重点围绕汪某某的犯罪动机、窃取涉案技术信息对被侵权企业的现实危害两方面收集证据,详细了解汪某某入职 B公司时间、任职岗位、新任岗位、B公司相关车型发布时间等事实,研判被盗技术信息对行业内相关企业所产生的作用,明确了本案的社会危险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明确被盗硬盘所载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特征后,检察机关随即围绕“价值性”补充证据。由于汪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A公司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案件陷入僵局。芜湖市检察院领导带队向有成功判例的地市学习办案经验,检察官查阅大量判例,深入分析本案事实,最终确定以技术信息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为保证虚拟许可“合理性”,鉴于涉案技术仅能用于汽车行业,评估机构虚拟了一家年产值较低的汽车企业作为被许可使用主体,评估出许可使用费评估价值,成功破解了定罪“价值性”的难题。
2024年 2月 22日,公安机关以汪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芜湖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终改变本案定性,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汪某某刑事责任。
2024年 3月 13日,芜湖经开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为避免因刑事诉讼活动引发的二次泄密,检察机关在固定全案证据后,建议侦查机关技术人员从涉案网盘中永久删除承载的商业秘密文件,另一方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帮助被侵权企业向法院申请该案不公开审理。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汪某某一改此前对抗情绪,表示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见证下向被侵权企业现场悔过,取得企业谅解。庭审中汪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均表示认同,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于 2024年 6月 24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首先要明确刑事和民事的界定。商业秘密是高新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内在动力,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是助推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证明行为人虽在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持有时即被查获,但其具有在相同行业中使用、披露的非法目的,判断出涉案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营和发展造成的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从而避免了将本应被刑事打击的行为错误地纳入民事侵权范畴,使被侵权企业免遭二次伤害。
“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结合技术特点确保虚拟许可的“合理性”以评估损失数额。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被侵权企业尚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可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造成的损失数额。但涉案技术信息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无实际许可使用费用,检察机关需要通过深入分析个案事实,以评估技术信息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本案涉案技术仅能用于汽车行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综合行业特征,虚拟出一家年产值较低的汽车企业作为被许可使用主体,以普通许可为基础,结合技术折现率、技术贡献比,评估出许可使用费评估价值作为损失数额,确保虚拟许可“合理性”,成功破解了定罪难题。
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检察机关结合多种手段综合履职,切实保障企业新质生产力。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及早参与案件的侦办,加强与侦审机关的沟通配合,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明确意见,以法理阐释消除各方分歧。针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问题,可依法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全程跟踪监督整改;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有力化解诉讼风险。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发挥取证亲历性,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锁链,保证诉讼质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系统漏洞,向企业送达以健全涉密信息保护制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为内容的《检察建议书》,帮助企业升级保密系统;助力企业知识产权法治文化建设,为企业量身制作了《企业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派员进行法制宣讲,以综合履职全力护航企业发展。
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