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N”法律监督 职工维权及时有力
发布时间:2025-01-27 09:33:11
万森 摄
【案情简介】
大货车司机陈某于2023年1月6日至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陈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3年1月14日17时左右,陈某按公司要求在某单位装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后双方发生纠纷。2023年2月初,陈某向扬州市广陵区总工会求助,希望工会帮其维权。
【监督过程】
接到求助后,广陵区总工会高度重视。陈某希望该物流公司能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申报工伤。因为该物流公司未成立工会,这给区总工会开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于是,广陵区总工会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启动联合监督,实地走访该物流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该物流公司与陈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陈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陈某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公司安排,双方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合作关系或者劳动工具、运输成本等由陈某承担等承包关系的特征。因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物流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协商无果后,广陵区总工会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该物流公司确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申报工伤。
【监督结果】
鉴于该物流公司坚持认为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区总工会决定将劳动法律监督衔接职工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庭提交了监督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虽未对陈某进行严格的行政管理,但陈某在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处共工作9天、出车4次,均为省外出车,且路程较远,可知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为陈某安排的工作强度较大,陈某没有在工作期间向其他运输公司提供劳动的条件,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具有连续性。仲裁庭采纳了工会援助律师的意见,对陈某主张确认其与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一直延续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点评】
多部门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是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本案中,广陵区总工会联合人社部门共同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找出该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依据,为后续维权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广陵区总工会成立扬州市首家“一函两书”工作室,聚焦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将“一函两书”内容纳入工会与其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等其他维权手段的有效衔接,打造“工会+N”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维权服务模式,进一步放大监督效应、巩固监督成果,是创新推进“一函两书”制度的成功实践。
扬州市广陵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