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重症手术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01-27 09:33:10
律师您好:
我是扬州市一家自助餐馆的厨师,2021年11月16日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帮我缴纳医疗保险。2024年11月10日我突然生病,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比较严重,按照医生要求必须住院治疗,11月12日做了手术,12月5日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因为没有医疗保险,我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20多万元,全部是我自费。2024年11月14日,单位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15日到期,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不再跟我续签。我现在身患重症,医疗费也不能报销,单位也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还要跟我终止劳动合同,又没有了收入来源,请问律师:我是否能要求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单位能不能跟我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我应该如何维权?
扬州 陈先生
陈先生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律师对您现在的境况表示同情,下面为您解答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您所在单位虽已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为您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您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您个人承担,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而未缴纳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不清楚您的实际工作年限,但您在目前的单位工作不满5年,您的医疗期最低也应该有三个月。您于2024年11月10日因病住院,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通知您2024年11月15日合同到期不续签,此时,您还在法定的医疗期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单位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您还可以根据单位工资分配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以劳动期满为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您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于2021年11月16日入职,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到劳动合同终止时为3年,但因您尚在医疗期内,工作年限可计算至医疗期满。因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您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选择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您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的,您可以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具体计算方式您可根据本人工资标准乘以工作年限计算出经济补偿数额后再乘以二倍。
最后,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有双方和解、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至人民法院诉讼,建议您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您需要法律援助服务,可以到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为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主动脉夹层属于危急重症,可能会导致分支血管堵塞,引起失血性休克或者器官缺血性坏死,该疾病的死亡率较高。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能很难再就业,根据您自身缴纳社保情况,建议您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是否符合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办理病退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更好地保障基本生活。
祝您早日恢复健康!
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陈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