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限次如厕”有损员工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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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限次如厕”有损员工人格尊严

发布时间:2025-02-28 09:07:10

付彪

近日,刚刚经历离职风波的小刘(化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反映,他此前就职的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和次数,每个员工4小时只能去2次,每次不超过7分钟。此外,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迟到还将面临200元一次的罚款。因无法忍受公司的“高压管理”,小刘在入职一周后选择离职,但被扣罚了部分工资。(2月24日澎湃新闻)

据介绍,该公司不仅严格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及次数,还要求员工去厕所时必须携带“离岗证”,待该名员工回到车间后,下一名员工拿到“离岗证”,才可以去厕所。对于罚款一事,新闻中小刘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声称“吵架的(罚款)200块钱一次;让我抓到另类的、乱动的、哈哈大笑的、混日子的,我把你这一天工资全部扣完”。即使小刘在入职一周后选择离职,也被公司以“没干满工期”为由扣罚了300元工资。

针对小刘反映的限时如厕和顶格罚款问题,公司负责人均予以否认。事实胜于雄辩,尊严不容侵犯。小刘提供的审核办结通知截图显示,目前当地劳动部门已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相关违法行为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小刘表示,自己反映的情况均属实,“经当地劳动部门协调,我已经拿到了应得的全部工资共计1079元。”这一系列“组合拳”,也为那些自恃强势的企业以及推崇所谓“狼性文化”的管理者敲响一记警钟。

“限时限次如厕”,既违反相关法律也有悖人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使用厕所的便利。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次数和时间,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员工的人身权益与人格尊严。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必要的,但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近年来,类似的奇葩管理规定与顶格罚款问题并非个案。有的企业在进行内部管理时,热衷于制定不合理的规定,搞一些羞辱式惩罚,抑或动辄罚款、扣工资,这既体现出对企业文化认知的偏差,也反映了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特别需要指出,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地位平等,绝不能依赖一刀切的惩罚来建立严苛的管理秩序,也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这不仅难以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反而会激起员工的反感,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面对不断冒出的奇葩处罚规定,需要用法律法规进一步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网络。监管部门应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维权渠道,鼓励劳动者敢于说不、勇于依法维权,让种种奇葩规定与顶格罚款问题无处遁形。

企业管理最重要的是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尊重员工合法权益,采取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策略,才能真正赢得员工的认同,企业才能真正实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