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 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 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25-03-03 09:35:40

万森 摄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8日,居某(乙方)与某物业公司(甲方)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书》,约定“乙方因自身疾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以及医疗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2019年11月3日,居某在前往工作地点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2020年11月3日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居某为工伤,经复议高邮市人民政府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居某近亲属遂向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88万元。居某近亲属不服故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该事实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所确认,原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居某与原告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据此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两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临时聘用协议》中免除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法官评析】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构成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对第三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案判决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进行工伤赔偿作出了示范。提示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高邮市人民法院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