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承包经营产生欠薪,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3-17 10:22:58
万森 摄
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将厂内电镀车间承包给钟某某个人经营。钟某某承包经营期间雇用十余名工人进行工作。2023年4、5月期间,钟某某生产经营出现重大状况,进而拖欠工人工资80余万元。工人经劳动仲裁未果,陆续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将车间承包给被告钟某某用于镀铜镍铬生产,但钟某某没有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被告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钟某某,应当对被告钟某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告钟某某追偿。
本案中,工人为被告钟某某所雇,钟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自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否对钟某某所欠工人工资承担责任。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抗辩,其公司与工人之间没有合同,不形成法律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对此,应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评判。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钟某某作为个人,无法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进而工人作为劳动者享有的相应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发包人将车间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模式导致的,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实践中,承包方没有逃匿,也可能存在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在承包方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情况下,追加作为劳动受益人的发包方参加诉讼并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是十分重要的。故法院依法判令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钟某某所欠部分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钟某某雇佣的工人中部分超过退休年龄。这些工人与钟某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而是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裁判的结果也就不同。这些工人此前未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法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非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故对该部分工人工资,法院未判决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盱眙县人民法院 李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