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补偿条款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5-05-12 08:49:21
律师您好:
我自2022年11月入职在南京一家网络公司从事开发工作,入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开发岗位相关的竞争工作,而在每月1.5万元工资薪酬中则有2000元被标注为竞业补偿金。我于2024年底合同到期后,与公司正常终止劳动关系。但受到竞业条款限制,我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已超过3个月,导致生活困难。请问:公司在我任职期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薪资中的方式是否合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变相降低工资?我该如何进行维权?
南京 周先生
周先生您好: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进行限定,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你在网络公司从事开发工作,属于限定人员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将竞业补偿金与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混同支付的,该部分金额不得视为已履行补偿义务,故在工资构成中标注的竞业补偿金,不产生免除用人单位离职后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用人单位通过拆分工资结构,在月薪中含有竞业补偿金,实质降低了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构成变相降低工资。例如,在你的月薪1.5万元中含2000元的“竞业补偿金”,实质上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其次,针对公司变相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有如下维权路径:
一是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差额。劳动者可以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差额。以你月薪1.5万元为例,因其中2000元被标注为竞业补偿,你可以主张这2000元属于非法克扣工资。此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入职时的薪酬约定证明(如劳动合同),与含有“竞业补偿金”标准的工资流水相互印证。
二是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终止后三个月未支付竞业补偿金时,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索赔。
三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若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另外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再者,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明确支付时间。书面约定补偿金自离职次月起按月支付,并增设“当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超过30日,劳动者有权书面解除竞业限制”的解除条款;
二是明确约定竞业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约定竞业补偿金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建议争取较高的比例,且不能低于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低标准。
三是约定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讲,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比例通常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3倍。
最后,随着社会产业竞争加剧,竞业限制纠纷已然成为劳动争议多发的新领域。提醒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薪资打包”式竞业条款的陷阱,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及司法途径维权处理。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