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券抵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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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券抵薪”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5-05-19 08:42:40

律师您好:

我于2020年7月入职了某公司。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工龄补贴每个月500元,而且一直以来都是用现金或者银行转账这些货币形式正常发放的。可谁能想到,到了2024年1月,公司突然单方面做了决定,把工龄补贴的发放形式给改了,直接以消费券的形式发到我在公司所属集团购物平台的账户里。这消费券根本不能提现,只能在那个购物平台上买点东西。

更让人气愤的是,2024年11月,公司突然通知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我平台账户里还剩下2000多块钱的消费券,既没办法正常使用,也不能换成现金拿出来。请问律师:公司用消费券发工资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公司用现金把这2000多块钱的工龄补贴差额补上吗?

连云港 王先生

王先生您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形式必须是货币,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够自由支配劳动报酬,满足生活各方面的需求。以消费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限制了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自由使用,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此规定是对《劳动法》中工资支付相关内容的细化与补充,该规定从多个维度进一步保障劳动者获取工资的权利。在实际场景中,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形式上的底线要求。法定货币在我国主要指人民币,其具有国家信用,稳定性和通用性极高。而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工资支付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实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易保存与分割,有价证券则可能存在市场风险、难以兑换等问题。以消费券为例,其价值依赖于特定平台的运营状况,一旦平台出现经营危机,消费券的价值就可能受损甚至无法使用。并且,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覆盖范围广泛,使得各类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上都有了明确且严格的规范遵循,从而全方位保障劳动者获取工资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龄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该公司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出现诸如“以券抵薪”等可能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等关键内容,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

连云港市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中心 郝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