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生育离岗,单位单方面降职降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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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生育离岗,单位单方面降职降薪违法

发布时间:2025-05-19 08:42:38

【案情简介】

平某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江苏某健康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期间业绩突出,月平均工资达万元。2024年5月,平某某休产假,产假期间实际收到单位发放工资为1238元/月。2024年9月29日,平某某产假结束返岗,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无合适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分八期支付赔偿金。平某某认为分期支付周期过长,拒绝接受,双方协商未果。之后,公司单方撤销解除决定,未恢复平某某原工作岗位且拒绝支付法定补偿,反而将其调离至闲置办公场所和单方降低10月份工资。2024年11月22日,平某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35444元;支付2024年10月份的工资差额1900元;以单位单方面降职降薪违反劳动法为由,申请恢复原工作岗位。

【援助申请】

徐州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专职调解员肖百卉接到案件后,仔细研判,并针对平某某的诉求,于2024年12月13日在市总工会联合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关于平某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原薪资待遇问题。用人单位方法定代表人认可平某某销售工作能力,但受行业规模缩减叠加产假期间岗位替代因素影响,原岗确无复岗空间。提出其关联新设公司业务形态相近,承诺为平某某匹配同职级工作岗位,并全额补足欠薪差额。平某某拒绝。后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劳动关系即日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生育津贴差额问题。平某某其基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比对计算的差额有误,经办案人员解释后,双方表示将重新核对相关数据。

关于2024年10月份因调岗造成的工资待遇减少问题,平某某提出单位无缘无故将其调岗并降薪,企业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此做出了解释,并同意补足欠薪。

以上几项仲裁请求通过调解并经实际计算,单位需要支付平某某各项仲裁请求费用73000元,该款项分次支付,现场即支付第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分两个月支付(案件结束后,已全额支付完毕)。

【办案思路】

女职工生育津贴是职业妇女因生育离岗期间的生活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当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补足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产后调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须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法定产假结束后单方实施岗位调整及降薪措施,既未恢复原工作岗位亦未履行协商程序,该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要求。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支持劳动者主张,既维护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责任边界。

【案件启示】

在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面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工管理难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虽然特殊时期女职工劳动效率可能受到影响,但企业应当通过合理调岗、弹性工作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而非转嫁经营成本。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职业女性既承担家庭生育责任,又以专业素养推动社会进步,这种双重贡献更需制度性保障。通过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力度、畅通维权渠道,既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又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用工环境,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良性平衡。

来源:徐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