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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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5-26 08:48:01

【案情简介】

赵女士2018年入职镇江某酒楼有限公司,于2019年生育第一胎、2023年1月生育第二胎。赵女士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赵女士发放产假补贴。用人单位以赵女士生育为由两次申请生育津贴,截留生育津贴与产假补贴差额共计1.29万元。2023年11月,赵女士在得知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截留其生育津贴后,决定离职,并鼓起勇气维权。

【援助申请】

赵女士来到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沈某接待后发现,该单位两次截留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行为明显违法,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监督员立即联系用人单位,核查相关情况,用人单位表示:对生育津贴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认为既然生育津贴是由社保直接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的,就是对用人单位的补贴,与职工无关;而对于赵女士,已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不存在拖欠问题。监督员向用人单位明法释理: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生育女职工的津贴,不是给用人单位的补贴,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该单位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一次性补足赵女士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办案思路】

此案在处理过程中,恰逢镇江市总工会积极推进“工会+检察院”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建立阶段。经过梳理排查,2023年镇江市总工会办理的114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有10件涉及女职工生育津贴纠纷。镇江市总工会进一步整合相关问题线索,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布《关于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同时,将《提示函》内容抄送市检察院,并移送相关案件线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接到案件线索后,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会同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共同赴市人社局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镇江女职工生育津贴存在部门监管“真空地带”:医保部门作为审核、拨付生育津贴的负责部门,却没有对用人单位是否向女职工全额发放生育津贴的监管权限。随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总工会协同联动,对市域范围内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和用人单位截留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排查工作。在掌握初步情况的基础上,召集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召开女职工生育保险专项磋商会,推动形成《镇江市生育津贴相关事项长效联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优势,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权益。

【案件启示】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镇江市总工会从个案出发,由点及面围绕问题线索深入排查,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为工作抓手,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协同联动、密切配合,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放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效,推动形成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

来源:镇江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