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 离职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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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 离职能否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04 09:10:28

律师您好:

我是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2024年3月1日入职,老板给我安排一辆电动车,负责某个区域内的快递收寄、派送服务。最近,老板说因为效益不好,业务需要整合,要我办理离职。我当时与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因此老板说离职没有任何补偿。我们快递员平时都是通过公司的APP工作,每天通过APP上下班打卡,向老板上报每天的工作情况和快递出入库记录。老板对我们要求比较严格,迟到早退都会被处罚,完不成任务也要扣绩效,老板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给我发工资。请问律师,我离职能获得补偿或赔偿吗?

南京 吕先生

吕先生您好:

离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主要是看您与该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快递公司认为你们双方签订的是业务合作协议,属于业务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补偿或赔偿。那么您和该快递公司之间究竟是不是业务合作关系呢?所谓的业务合作关系是一种普通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快递公司把相关业务外包给您,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您和快递公司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不受对方支配和管理。您只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自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快递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或业务量进行费用结算,您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用内自负盈亏。合作协议是一般的合同法律关系,受《民法典》的规制,不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很明显,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您和快递公司之间不具有这种平等的合作合同关系。

律师认为您和快递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快递公司因为效益不好,业务整合,需要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所谓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较强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或终止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来看,您所在单位系某快递公司,协议盖章也能看出单位是某快递公司,符合用人的资格;公司平时对员工进行严格管理,打卡考勤,进行绩效考核,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公司安排的工作是公司的主要的业务内容。以上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可以据此认定您和该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业务合作关系。

既然您和所在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您和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无过失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单位强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因此建议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依法维权,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还可以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同意后,会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正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