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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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16 09:17:46

【案情简介】

周某系某置业公司的工程技术部经理。某置业公司开发某小区项目时,周某是现场工程师、工程部经理。该小区施工时,周某基于节约成本考虑更改了设备间的施工设计,同意使用轻质隔墙代替实心墙,造成工程验收未能通过须返工,小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业主交付。某置业公司主张因周某严重失职产生工程返工费用及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000余万元,考虑劳动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周某主张损失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周某作为某置业公司的工程部经理、施工项目的现场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目标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施工过程中,周某未履行规范化的程序变更施工设计,未尽到有效监督施工现场的工作职责,导致项目未能通过规划验收,造成某置业公司财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周某应当赔偿某置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用人单位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提供的工程部组织架构中显示工程部经理的上级为工程总监,负有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并及时提出预警或调整建议的职责,该项目设备间自2019年起进行施工,某置业公司直至验收时才发现设备间的施工设计发生变更,自身管理亦存在漏洞,应当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损失和风险的分担能力,酌情认定周某就某置业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缔约方,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一分子,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尽职尽责,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若完全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则可能导致劳动者疏于履行自身职责,造成用人单位利益受损。因此,在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存在一般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劳动者有着明显的规制作用,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对于督促劳动者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妥善履行自身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重大过失,是劳动者对最低注意义务的违反。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大过失时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损害后果的大小及各类相关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的工程部组织架构中显示工程部经理的上级为工程总监,负有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并及时提出预警或调整建议的职责,而该项目设备间自2019年起进行施工,某置业公司直至验收时才发现设备间的施工设计发生变更,自身管理亦存在漏洞,应当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风险。

综上,合理的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于衡平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