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后又拒绝录用 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后又拒绝录用 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发布时间:2025-06-23 15:52:01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培训公司工作,薪资5500元/月。经过面试后,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陈某发出《入职通知书》,载明:入职岗位为自媒体运营,入职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试用期限为两个月,薪资6000元/月,试用期4800元/月。5月26日,陈某向某培训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2023年5月29日,某科技公司经微信告知陈某其不再招聘自媒体相关岗位,需要陈某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如果陈某愿意转岗至电话营销方面可以和公司争取一下,陈某回复其另外看合适的机会。2023年7月13日,陈某入职另一家新公司。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虽告知其可以转岗至电话营销岗但与《入职通知书》载明的媒体运营岗位有明显区别,侵害了陈某的信赖利益,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陈某于2023年5月31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3日入职另外的新公司。因某科技公司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陈某的一定时间的失业。结合某科技公司的过错、陈某的试用期工资、停止工作时间、新入职情况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损失7000余元。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录用通知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经劳动者明确接受后即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关系。本案中,劳动者基于对录用通知的信赖,已履行告知义务并解除原劳动关系,该要约已不可撤销。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单方撤销要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之情形,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造成陈某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劳动者的损失赔偿应遵循“实际损失填补”与“合理预见”原则。具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包括劳动者因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等直接支出;间接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以原单位收入与失业期间临时性收入的差额为基准,参照录用通知载明的薪资标准,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再就业合理周期综合酌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规则,如果劳动者未积极求职导致损失部分扩大的,属于特殊损害排除,劳动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霂南